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地址;河北省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郭城镇西郭城村村东)。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绵白糖产品(分装),生产日期为2024-05-05,规格型号:300克/袋,检验报告编号为:no:amjc/******502。经检验,该公司绵白糖产品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判定不合格原因系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绵白糖时天气不好导致绵白糖发潮进而导致还原糖分不合格。
******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绵白糖(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邢处〔2024〕******000132号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地址;河北省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郭城镇西郭城村村东)。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绵白糖产品(分装),生产日期为2024-05-05,规格型号:300克/袋,检验报告编号为:no:amjc/******502。经检验,该公司绵白糖产品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判定不合格原因系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绵白糖时天气不好导致绵白糖发潮进而导致还原糖分不合格。
******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绵白糖(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邢处〔2024〕******000132号